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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 间: 2016-06-23        来 源: 松山区编办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赤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及赤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松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松山区委、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机关)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并统一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议事协调机构,业务上接受赤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指导。松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办”)是区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工作部门,又是区政府工作部门,列区委机构序列。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工作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会议制度

1、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集中审批机构编制的原则,区编委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2、区编委会议由区编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区编委全体成员参加,区编办有关人员列席。

3、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区编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分管编制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区编委其他有关成员参加,区编办有关人员列席。

4、区编委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区编委主任、分管编制工作的副主任确定召开,或由区编办提请召开。

5、区编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编委主任决定,或由分管编制的副主任及区编办提请临时召集会议。

6、区编委会议、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准备、组织及其它会务工作由区编办负责。

7、区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由区编办主任主持,区编办副主任、综合股股长和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区编委会审定:

1、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政策、规定、办法。

2、全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各乡镇、区直各部门的“三定规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3、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五定方案”,即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职能职责和经费来源。

4、全区科级(含副科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拟设立、合并、撤销及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事宜,报市编委批复后执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再新增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及工作人员。

5、区直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职责与事权划分。

6、在市编委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内,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分配事宜。

7、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事宜。

8、按照事业单位“零空编”动态管理制度,收回空编事宜。

9、按空编进人原则,逆向调动的人员,即从区外、企业、条管单位调入我区人员;乡镇调入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或全额事业单位人员;差额事业单位调入全额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使用事宜。

10、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11、区编委主任、副主任或区编办提请审议的其他事宜。

(二)下列事项由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1、审议区编办提出的各类机构编制管理规则、实施意见和机构编制管理措施。

2、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股级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等事宜。

3、市里新增行政和事业编制分配方案。

4、全区事业单位考录高校毕业生、安置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的编制使用计划。

5、逆向人员急需调入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编制使用事宜。

6、区编委主任、副主任或区编办提请审议的其他事宜。

(三)下列事项由区编办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1、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股级内设机构在限额内进行调整或者更名和增挂牌事宜。

2、平向调动的人员,即乡镇之间、区直机关之间、区直或乡镇相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整的编制使用事宜。

3、区编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工作制度

(一)编制使用计划管理制度

1、全区使用各类编制补充工作人员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党政群机关公开考录、遴选、调任(科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公开考录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高校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安置政策性人员的编制使用一律纳入年度编制使用计划,任何单位都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使用编制补充工作人员。

2、综合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自然减员总量、总体空编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年度使用空编新补充工作人员控制总额,控制总额一般不超过编制总量的3%。满编、超编单位不下达编制使用计划;空编较多的单位不得一次性用满空编,逐年下达,合理使用。使用空编新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自然减员数,力争有所减少。

3、全区用编计划由区编办组织各主管部门申报本系统所属单位年度空编使用申请,审核汇总并分别拟定区直和乡镇的年度行政、事业编制使用计划,经区编委确定,于每年12月份报市编办核准批复,由区编委分类分批下达,组织、人社等部门依据批准下达的编制使用计划制定公开考录(遴选、调任)公务员(参公人员)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校毕业生)计划,履行规定程序,集中组织实施。

4、区编办依据编制使用计划和组织、人社部门的录用(聘用)人员名单办理编制使用手续;组织、人社部门依据编制使用手续办理增人、工资核定、社保等手续;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使用手续、增人及工资核定手续核拨人员工资经费。

5、区编委审核批准下达的各级各类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当年有效,未使用完的编制计划不得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空编使用报告制度

1、全区逆向和平向调动的人员,各主管部门要向区编办提出空编使用报告,由区编办进行审核汇总。

2、逆向调动的人员经区编委会审批、编委主任签字后,由区编办向组织、人事部门出据“空编使用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空编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调动、工资核定等手续,编办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调动手续办理编制使用手续,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使用手续、人员调动及工资核定手续核拨人员工资经费。

3、平向调动的人员经区编办审核、分管编制工作的副主任签字后,由区编办向组织、人事部门出据“空编使用通知单”,组织、人事部门依据“空编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调动、工资核定等手续,区编办依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调动手续办理编制使用手续,财政部门依据编制使用手续、人员调动及工资核定手续核拨人员工资经费。

(三)事业单位“零空编”动态管理制度

1、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的事业编制总额为控制总量,事业单位实行“零空编”动态管理,即根据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并实际履行的职责任务和有效运行必须的岗位设置确定编制,不预留事业发展编制余量,原则上满编运行,空编收回。

2、分类推进改革中,应当撤销未能撤销的事业单位,包括逐步将职能划归行政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出现空编即收回,直至机构撤销或退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

3、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中,空编较多且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单位,空编收回。

4、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执行情况,按照满编运行的原则确定编制,空编收回。

5、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收回的空编作为机动编制,集中管理,统筹调剂使用。

(四)机构编制审批备案制度

1、科级、副科级党政机关的设立、变更以及科级、副科级领导职数总额,由市编委审批。在机构改革时由市委、政府审批。

2、相当于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合并、撤销、领导职数等事宜,由市编委审批;更名、挂牌和职能职责调整,由市编办审批。

3、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标准和编制数额,由自治区编委审批。乡镇事业编制总额跨层级调整;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跨层级、跨地区调整,由自治区编办审批。

4、区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相当于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和经费形式变更事宜,事业编制和机关工勤编制的调整,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须上级编办核准备案的事项,报市编办核准批复,区编委批准落实,批文报市编办备案。

(五)文件审批制度

1、凡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文件和属于区编委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机构编制事宜,由区编办承办,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以区编委名义行文批复。

2、区编委会议、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编办起草,由区编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3、经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区编办根据会议纪要起草批复文件,由区编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4、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的个别事项,由区编委主任决定或由区编委分管副主任提请主任同意后,由区编委成员会签审批。

5、区编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审批事项,区编办有关业务股室负责起草文件,由编办主任签发,以区编委办公室的名义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