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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合理界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应强求,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一是执法的专业程度,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二是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不能划转,属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可以划转;三是是否属于剩余职责,剩余职责是政府部门除基本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这种职责可以划转;四是是否属于专属执法权,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和强制权、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征管权等。只有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才能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过于宽泛,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     

二、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的属地化管理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应当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化管理,在县级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明确地方执法责任,上级行业部门可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应替代下级机构执法。     

三、建立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     

按照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的原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承接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权限,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需要在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起全面而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与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四、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法律地位应属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标准进行录用和管理,加强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财政应划拨综合执法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处罚与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树立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