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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赤峰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全县机构编制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研究拟定全县县直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方案)和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管理县直机关各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事权及职责划分。

(四)根据市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研究拟定县级行政编制分配使用方案,管理分配乡镇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单列编制及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五)统一承办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更名、挂牌和机构级别、规格审核等事宜;承办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调整变动事宜;负责审批全县各级机关股级机构及相当级别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和规格确定工作。 

(六)负责管理县直部门、各乡镇正副科级领导职数。 

(七)研究拟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审批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事业单位定编标准;管理全县事业编制总额;负责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五定”工作,即定机构规格、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定人员结构和定经费来源。 

(八)监督检查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工作方案、政策和有闲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订制及组织实施工作。 

(九)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依据的增人计划;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年度统计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各级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县委、县政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和上级编办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