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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编办党支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完善群众参与和会议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决策行为和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集体决策事项范围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全县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计划、重要举措和工作部署。

(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要改革事项的工作部署及方案的制定。

(五)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措施的制定以及重要机构编制事项。

(六)各部门新增职能、部门间职责调整。

(七)机关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八)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和确定后备干部人选。

(九)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等。

(十)需向市编办、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请示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决策形式、程序和要求

(一)重大决策事项,以会议的形式讨论通过。重大决策会议形式为主任办公会议。

(二)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会议决策的,由主任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召开会议予以确认。

(三)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主任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各股室和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进入决策程序的事项,由责任股室准备决策建议及方案和说明,综合股负责汇总。

(五)决策建议应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并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的充分论证。

(六)决策方案以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七)决策过程实行纪实制。领导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应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对需要保密的事项,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决策的执行与调整

(一)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承办股室、单位。各股室、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

(二)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主任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办公会议可以对原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进行调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发生重大调整;其他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的情况和问题。

五、监督检查与管理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集体决策执行情况。

(二)集体决策的事项,由综合科负责督查,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六、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未经集体决策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未向主任办公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执行集体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其他因违反本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任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