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契机,多措并举、主动作为,为全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体制机制、人员编制、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等方面的保障。
一、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整合优化全市苏木乡镇和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旗县区政府部门设在苏木乡镇和街道的林业、医保等事业站所,全部实行属地管理,并与苏木乡镇和街道相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市场监管所等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由苏木乡镇和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厘清与旗县区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将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的直接面向群众的99项行政权力事项,指导旗县区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分别制定了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接赋权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和职责准入制度,厘清各旗县区直部门与苏木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制定印发苏木乡镇和街道的“三定”规定,进一步细化分解基层职能职责、统一规范服务事项、厘清职能部门与苏木乡镇和街道管理事项的主次责任和工作边界,最大程度解决了改革前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持续动力。
三、着力加强基层人员编制。制定《赤峰市苏木乡镇和街道事业编制配置参考标准》,根据苏木乡镇和街道下辖嘎查村数、辖区人口和面积,分为五类确定事业编制配置数,在人员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刚性前提下,市县两级向基层下划人员编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大幅提高基层人才保障。为苏木乡镇有效承接执法职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年下达考录编制使用计划2400余名,用于补充苏木乡镇工作人员和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着力提升基层管理服务能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