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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聚焦关键重点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推进机构编制工作法定化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完善党和国家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赤峰市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关键重点,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机构编制工作,实现机构编制工作规范有序、科学高效,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法定化水平。 

  一、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  

  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是机构编制法治化的本质要求。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谋划和推动工作,用法治方式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贯彻编制就是法治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定化轨道。  

  全面实行空编准用制度,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和核拨人员经费等均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将公务员考录、高校毕业生招聘、人才引进等编制使用全部纳入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年度编制使用计划,严格执行超满编单位人员“只出不进”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超编进人,将因改革和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超编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确保机构编制管理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稳中有降。  

  规范简化空编使用和人员列编注册程序,提高工作效能,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对按年度计划考录、招聘、引进的人员,直接办理人员列编注册,在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录入人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间的人员合理流动,即时审核办理编制使用和列编注册,在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划转人员。加强与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促进人员规范有序流动。  

  二、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着力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贯彻“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思路,以服务人民为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调整规范事业单位,合理压缩事业单位数量,盘活编制资源,实行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在严控编制总量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编制存量,加大统筹调剂力度,盘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强化编制资源在系统内、部门间、地区间的横纵向调整,对职能弱化、工作量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进行核减,同时增加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民生机构编制配备,全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统筹掌握一定数量的机动编制,用于保障满编单位引进急需人员。在管住编制资源上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把住关口,一手抓瘦身,一手抓健身。  

  打破层级壁垒,推进编制挖潜增效和创新管理,着力减上补下,强化充实基层一线,以职责任务作为编制调配的风向标,随职责任务的增减推动编制资源的流动。夯实基层人员力量,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在旗县区编制总量内,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积极向基层倾斜。制定《赤峰市苏木乡镇(街道)事业编制配置参考标准》,根据苏木乡镇(街道)下辖嘎查村数、辖区人口和面积,将苏木乡镇(街道)分为五类,按照类别确定事业编制配置数,为苏木乡镇(街道)编制配置提供了依据标准。  

  三、加强监督问责,切实强化机构编制依法依规管理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领导,严格党管机构编制程序的四个基本环节。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在《条例》基础上,完善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各环节的原则、权限、申报要件、程序等具体要求,推进全面规范管理。按权限按程序启动动议,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实际情况把好研究论证和审核关,按“五个是否”原则,结合实际集体讨论审议决定,抓实组织实施环节,确保党关于机构编制的决策部署、各项改革任务、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举措落地生根。  

  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定”规定是党内法规,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推动各部门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履行职责,把牢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用编进人审批关,努力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机构编制工作由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持续完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运行机制,实现高效履职。及时跟进改革后部门间职责划分和跨部门重大工作统筹情况,确保相关领域工作有序衔接。  

  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持续形成监督合力。对巡视巡察及专项督查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全面梳理,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台帐,加大整改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升《条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创新检查方式,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开展用编审核、定期核查、日常监控等工作,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部门自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后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