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部署和推动此项工作,赤峰市将承担行政职能的所有事业单位,包括人员已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系统梳理、摸清底数,逐项清理认定职能,严控机构编制并逐步压缩规模。在清理职能、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区分情况,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分步推进改革。
在试点方案的具体拟定过程中,赤峰市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分为管理类行政职能(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和执法类行政职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根据管理类职能和执法类职能在事业单位职能中的分布情况,再将事业单位细分为兼具管理类行政职能和执法类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只承担管理类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只承担执法类行政职能四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对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赤峰市确定了事业单位职能调整的原则:管理类职能适宜回归机关的,原则上都要回归机关;能只转职能的,不转编制、不增内设机构,应转编制的转编制,应增内设机构的增内设机构;执法类职能适宜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优先考虑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下一步改革时,优先在系统内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设立跨部门的规模较大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类职能暂不适宜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机构保持现状,待后续改革陆续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此次改革,赤峰市本级将68个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试点,涉及事业编制1772名、人员1690人,汇总行政职能333条,梳理权力清单保留事项1753项。在清理职能、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根据承担职能的实际情况,赤峰市拟将17个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单位该撤销的撤销,仍有较多服务职能的予以保留,其余的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拟将5个单位的行政职能予以保留,单位整建制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拟将2个事业单位的职能和机构加以整合组建新的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