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事业单位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法人证书,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二、年度报告内容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书内容。法人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其他相关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2.举办单位确认的上一年度末的财务报表(财政拨款、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提交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举办单位确认的2014年度工作总结。
三、年度报告公示程序
(一)事业单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公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作为年度报告公示主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举办单位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四、有关说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的调整。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
(二)加强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监管。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将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并公示的,将被列入异常名录。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将换领新的法人证书和法人证书废止的单位予以公告,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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