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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时 间: 2016-02-01        来 源: 赤峰市编办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拟注销单位的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四)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日期。 

  (五)注销理由:填写申请注销的原因及文件依据。 

  (六)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清算组织负责人应确认提交的清算报告的真实性,签署“清算工作结束,清算报告属实”的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七)举办单位意见:举办单位应当对申请人填写的情况认真核查,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注销”的意见,签名并标明日期,并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八)审批机关意见: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撤销的,填写决定撤销该单位文件的标题和文号,审批机关和举办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此栏不填写。 

  (九)送件人、送件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按实际情况填写,不要漏填。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其复印件并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