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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时 间: 2016-02-01        来 源: 赤峰市编办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四)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日期。 

(五)变更事项:指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如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举办单位、住所或开办资金。 

(六)现登记情况:填写变更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事项内容。 

(七)拟变更情况:填写拟变更的登记事项内容。 

(八)变更理由:指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依据,填写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名称和文号,并简要摘述变更的原因。 

(九)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十)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不要漏填。 

(十一)变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填写方法参照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时的要求填写。 

(十二)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其复印件并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