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完善新城区编办考勤、请销假制度,加强编办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相关规定,结合编办的实际,现将有关考勤、请销假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编办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考勤制度
1、编办全体干部职工均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2、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编办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请销假制度
(一)病假
1、病假一天以内的,报编办综合办公室备案,假条由主任批准。
2、病假请假条应及时(三天内)报编办综合办公室备案。
3、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二)事假
1、事假一天以内的,报编办综合办公室备案,假条由主任批准;事假两天以上(含两天),需主任直接批准。
2、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及时提交请假条的,可先通过电话说明情况,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带薪年休假
1、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3、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4、工作人员年休假,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过期作废)。
5、凡在一年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编办综合办公室能提前做好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7、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编办综合办公室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