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及赤峰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全旗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规定。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的要求,研究拟订全旗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检查指导全旗机构改革工作。
(三)审批旗委、旗人大、旗政府、旗政协机关,旗法院、旗检察院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审议全旗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等事宜,并按程序报批。
(四)协调旗直部门之间、旗直部门与乡镇苏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的要求,研究拟定全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方案,检查指导全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六)审批全旗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方案;审议全旗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等事宜,并按程序报批;指导全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七)审批全旗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减。
(八)负责全旗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及人员考录、招聘和选调计划的审批。
(九)监督、检查全旗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及机构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
(十)完成旗委、旗政府和自治区、市编委交办的其他机构编制工作。
二、办事机构
旗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旗编办)是全旗机构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既是旗委的工作部门,又是旗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入旗委机构序列。旗编办的职责按“三定”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