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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机编办发〔2018〕92号

 

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18年8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

机构编制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力,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精神及机构编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从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和财政经济秩序,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依照审计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机构编制审计工作。

(二)坚持权责一致。按照审计对象机构编制管辖范围、享有的决策权限、承担的具体职责确定机构编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机构编制审计,特别是在问题定性、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等关键环节,实事求是做出评价,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综合效果。

三、机构编制审计对象

盟市、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纪委监委机关主要领导干部,自治区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人民团体等机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四、机构编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按照《审计法》规定和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纳入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为:

(一)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执行情况。主要审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党和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纪律规定执行情况。

(二)机构管理和执行情况。主要审计按照规定和限额设置机构情况;按照部门“三定”规定的要求设置机构和内设机构情况;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情况。

(三)编制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计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额内控制、分解、下达编制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和限额内调整使用编制情况;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使用编制情况;行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否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配备人员,备案制管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情况和有关编制标准执行情况;申报经费预算人数、编制数和实有人数是否一致情况;超编进人情况。

(四)领导职数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审计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机构规格和限额核定领导职数情况。

(五)巡视和机构编制专项督查等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依法按规定开展机构编制审计。机构编制部门作为机构编制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主动地配合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文件、开展业务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提出问题定性和责任界定的建议、运用审计结果等。凡未列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列入本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已经列入的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合作内容。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应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列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机构编制审计协调配合机制。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信息和数据资料、专项督查核查报告及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也可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派出人员参与审计,协助实施检查。机构编制部门在开展专项督查核查时,需要同级审计机关协助查证或提供有关审计情况的,审计机关应予以协助落实。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中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发现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揭示,及时反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将违规违纪问题移送机构编制部门处理。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法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审计机关通报机构编制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安排等情况,为做好审计工作奠定基础。

(三)强化结果运用

各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要依法加大处理力度,并按规定加强信息公开,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对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依法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要共同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促进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审计对象对机构编制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机构编制部门原则上暂停该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按程序核减编制。要认真研究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强化措施的建议,构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凝聚工作合力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编委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研究和谋划,推动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推进方法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强对机构编制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不断推动机构编制审计科学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机构编制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各盟市、旗县(市、区)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开展工作,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及时汇总本地审计结果,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机构编制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审计情况。